2010年8月14日 星期六

著作權讓與Journal出版商?

        有投過期刊的都知道,當著作要送審或被接受時,期刊的頭頭會要求填份著作權讓與書,類似下列範例的內容。第一次簽時還怕怕的,擔心以後公開文章還要給出版單位$$,甚至侵犯到自己的著作權,但查閱著作權法後才真正放心的給他簽下去。

範例來源:屏東教育大學期刊。

  究竟著作權裡的相關內文是如何呢? 我國將著作權法分為著作人格權、著作財產權兩種,說明如下。
  • 著作人格權:保護著作人的名譽、聲望與人格利益,其和著作權人無法分離,因此不可以讓與及繼承,包括公開發表權、姓名表示權與禁止不當改變權。
  • 著作財產權:給予著作人的權利,使其能夠獲得一定程度的經濟利益,維持生活與促進創作意願。
    照上述解釋,即使簽了著作財產權讓與書,作者仍保有著作人格權,可以呈現在自已的Blog上或自己集結出書,而出版社要求簽讓與書之目的除散播知識外,期刊所收錄文章的品質愈好、大師愈多,則期刊的地位愈高(無形利益),會有愈多人投,收愈多審稿費(有形利益),因此著作財產權讓與書,就是讓期刊出版社享有著作所得來之利益。故下次再碰到要簽啥米讓與書,就放心簽吧^^,知識就是要分享,學者們就是要IIII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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